如果民眾在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處理的員警除了會蒐集路口的各種現場跡證(如煞車痕、散落物、車損照片等)外,一定會檢視路口是否有行車管制號誌(即紅綠燈三色號誌)且正常運作。若是,則此事故的肇事責任分析在於哪一方或雙方違反號誌管制。若不是,則肇事責任分析則在於哪一方有「優先通行權」。因此,道路交通法規乃以法令規範進入路口車輛的通行方法及優先通行權(俗稱『路權』)
如果民眾在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處理的員警除了會蒐集路口的各種現場跡證(如煞車痕、散落物、車損照片等)外,一定會檢視路口是否有行車管制號誌(即紅綠燈三色號誌)且正常運作。若是,則此事故的肇事責任分析在於哪一方或雙方違反號誌管制。若不是,則肇事責任分析則在於哪一方有「優先通行權」。因此,道路交通法規乃以法令規範進入路口車輛的通行方法及優先通行權(俗稱『路權』)
不管是高、快速公路或是一般市區道路,劃分車道及限制可通行的車輛主要係為了提供各類車輛「各行其道」,以確保通行效率及交通安全。例如,市區道路有三車道以上時,常會限制機車禁行內側車道或中線車道,為了提醒用路人,也通常會在車道上標繪「禁行機車」標字;高、快速公路則原則上禁止大型車使用內側車道,在超車時則允許使用第二車道。換言之,『車道』是提供車輛通行的處所,除非是因為施工、道路維護、天災、特殊交通管制(如高公局中工處有紫斑蝶交通管制)等,不宜有障礙物或阻礙通行之情形。
如果是道路施工或交通管制,依據目前的作業規定,道路上必須有適當的警示設施(如告示牌、警示燈、電動旗手等)、導引設施(如標誌、交通錐、移動性護欄等)、隔離設施(如拒馬、護欄等),離開施工區或管制區之後,也會有相關的導引設施,讓用路人明確知悉道路狀況及採行必要之措施。但是,如果是因為特殊狀況(例如爆胎、熄火、事故或無法操作等),車輛停在車道上時,不僅可能成為『道路障礙』妨礙道路通行,更可能因為後方車輛駕駛人之疏忽,『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當初您在教練場學習駕駛汽車時,教練有教如何開啟車門?雖然在教練場裡並沒有複雜的交通環境或來往車輛,這個問題似乎不太嚴重,很多教練並不會強調此基本觀念。但是駕駛人若沒有養成正確、安全的開啟車門觀念,在實際的複雜道路環境中,若因為您開啟車門而造成行進中的行人或車輛發生事故,這下子問題就很大了,因為您必須負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若有致人受傷或死亡,更會有「過失致人受傷」或「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隨著現代科技的進步,目前臺灣社會上存在一群熱愛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電子書,幾乎手不離機的人,因為會常常低著頭,不斷地用手撥弄著螢幕,俗稱「低頭族」。這些低頭族到處可見,暫且不管等候、搭車時低頭,會減少了與人互動的機會,或是聚會時低頭各顧各玩會出現「零溝通」情形;若是在開車、騎車過程中常常低頭,就會明顯影響駕駛車輛的注意力,在訊息萬變的道路交通環境中,真的相當危險。
事實上,每個用路人於道路環境中均必須要保持防衛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警戒狀態,並專注交通狀況來作最適切的反應。倘若開車、騎車時,常常低頭使用手機、電子書、平板電腦、MP4,不管是上網、通話、傳簡訊、收發e-mail,均會嚴重地降低了對交通狀況的專注力,並鬆懈了注意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警戒與防衛能力。
做人處事要有「道德」,學習駕駛機動車輛時,也講求要有「駕駛道德」。然而,何謂「駕駛道德」?就是車輛駕駛人應有正確的安全態度與合宜的駕駛行為,無論在任何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均遵守道路交通法令的規定,以維護共同的秩序與安全。因此,駕駛道德是一種觀念也是一種意識,必須從行動中去實踐。但是,如何實踐?基本上,如果我們在作任何事,當然也包括駕駛車輛時,都能有「利他」的觀念,我們就能真正的實踐「道德」或是「駕駛道德」。
座椅帶(seat belt)(在臺灣稱為安全帶),是交通工具之一主動式安全裝備,使用於汽車最常見的三點式安全帶,能於事故發生時有效防止乘客向前衝撞及左右移動位置。有鑑於此一裝備能有效降低事故之嚴重性,因此我國於100年8月1日起實施之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
兒童乘客的部分,當然也是受相同的規範。其中,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之幼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之學童用座椅,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但如其體型可依正確規定使用安全帶者則不在此限。換言之,過了宣導期之後,自101年8月1日起,我國所有的汽車駕駛人或乘客,均必須依規定繫上安全帶。
駕駛車輛時使用燈光的目的不外乎照明、識別與警示。例如頭燈除提供駕駛於人夜間或隧道中駕駛之照明外,在山區道路或調撥車道行駛時,也有提醒對向車輛注意之用。所以車輛燈光在使用時,除了有利己的照明功能外,也有警示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功用。但不正確的使用燈光,卻會造成其他用路者雙眼產生眩光作用,減低用路者的能見度,並減小感識距離;這是因為用路者的眼睛在受眩光作用後,至恢復適應至原光度的情況之間,其眼睛瞳孔為適應光線強度變化而發生收縮或擴大的變化,因而對事物的能見度急速下降,同時影響感識距離的判斷能力。
山多平地少的台灣,有許多景緻宜人的觀光景點都位於山區,但有些路段的道路較為狹窄不利會車並且有多處的急彎,尤其高山地區於冬季時道路容易結冰而導致路滑難行,這些路段並不適合大客車行駛,因此公路總局公佈了全台28處禁行大客車的路段,提醒大客車駕駛們,千萬不要冒險行駛該路段喔!
隨著經濟的繁榮發展,道路上除了常見的汽、機車外,大貨車及聯結車也因應載貨增加不少。由於大型載貨車輛的車身長,在視野上容易產生一些死角,發生事故的消息時有所聞,又因噸位重,發生交通事故時常會造成其他人車嚴重的傷亡事件,因此行經該類車輛旁,應留意行車的安全。
依汽車基本構造與作用原理,當車子轉彎的時候,其前後輪前進的軌跡不同,會有輪差,在轉彎內側者,稱為「內輪差」,而內輪差隨著前後車輪軸距的長度及轉向角度而不同,通常車身愈長(即軸距越長)內輪差就愈大。譬如聯結車這種大型車輛在轉彎時,其所需要的迴轉半徑就比大貨車大,當其打右邊方向燈準備要進行右轉時,聯結車車頭必須先偏左爭取足夠之轉彎角度後再右轉,此時,其後輪的軌跡會比前輪內移很多,內輪差會更嚴重,如果再加上駕駛者視覺上的死角,其危險程度自然也隨之增高。如果行人或是汽、機車駕駛人,不知道或是忽略了「內輪差」問題的情況下,過於靠近聯結車旁,就容易誤闖聯結車前後輪輪差區域,遭撞及而發生事故。因此,行人在交叉路口等候穿越道路時,建議應先退至人行道上,以確保自身安全;而其它汽、機車或道路使用者則應和聯結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並退後至輪差範圍外。
由於行動電話的使用日漸興盛,行車中如使用行動電話會降低對於外界環境之感知與反應能力,而提高交通事故的發生率,故我國早已立法禁止行車中使用手持行動電話。但是面對日益普及的3C產品,行車中如駕駛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等行為,極可能危害駕駛安全,因此我國已增訂交通法規,嚴格禁止汽車駕駛人(當然也包括機車騎士)有前述行為,並自民國102年1月開始處罰。
自102年6月13日起刑法公共危險罪之構成要件,增訂明確呼氣酒精濃度值與血液中酒精濃度值後,使酒駕行為在適用刑法時,減少了認定的差異性。另對於拒絕酒測企圖規避刑法者,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研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後,對於客觀情狀不能安全駕駛者,依刑事訴訟法程序報請強制抽血檢驗等方法,都顯示對酒駕行為的抑制,產生了一定的效果。
小型車後座成人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部分,在經過實施6個月宣導期後,已於101年2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違規取締工作。為宣示執法決心,降低執法阻力,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及臺北市政府於101年1月31日共同舉辦「小型車後座乘客強制繫安全帶大執法全國性同步宣示行動」,並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辦理「實警演練」,示範取締勤務。雖然相關單位努力宣導,但實施以來仍有諸多後座乘客不明瞭相關配帶規定,甚至在2月2日晚間還發生因拒絕配合計程車司機要求繫安全帶而毆打司機案件,可見新交通法規的實施,還有很多民眾欠缺對自身安全與規定的認知。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計程車乘客如執意不繫安全帶,並不會處罰計程車駕駛人,因為計程駕駛人如已善盡告知(包含車上的警語貼紙)及勸導,乘客仍未繫安全帶(包含前座乘客)時,則是個別處罰未繫安全帶之乘客。只有在特別情況,如孕婦因特殊情形(原則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或一般人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才得免適用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規定。
高齡者因為生理、反應與認知等功能退化,其反應時間會增加,故面對道路上的危險狀況較難以因應。臺灣92至100年高齡者的死亡人數約占總死亡人數1/4,又高齡者的交通問題以機車、步行、自行車最嚴重。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事故資料統計,高齡事故當事者以行人、機車及自行車的受傷嚴重性較高,其中行人的死亡比例與死傷綜合指標皆最高。高齡行人發生於路段的死亡人數與死亡比例皆比路口事故來的高,較易發生死亡事故的時間為上午5至6時及晚上18至20時,事故型態特性而言,高齡行人死亡事故的事故型態無論路口或路段皆以穿越道路中(79%、61%)的比例最高。因此,如何宣導高齡行人穿越道路,為一相當重要的議題。
讓讓一秒鐘,生命一線牽
今天在開車回家的路上目擊了車禍現場。遠遠的,我看到一輛機車與汽車的事故,在旁邊就有一個人直直地躺在路上。不久,後方的路上傳來救護車的警號聲音,路上的車輛都紛紛靠邊行駛,不一會救護車就由我的車旁順利的快速通過。
行人路權的基本概念,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
權利:行人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在行人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
有鑑於2009年交通死亡事故統計中,每8人就有1人是行人,為強化「車輛禮讓行人」及「行人安全」觀念,交通部自2010年7至9月即訂為「禮讓行人月」,積極向民眾推廣「禮讓行人」的理念。
您不能不知道的法令常識,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因應國內人口結構變化,老人交通事故日趨嚴重。102年度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65歲以上老年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者有555人,佔總死亡人數28.8%。也就是說,平均4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者就有1位是65歲以上的老年人。因此老年人的交通安全駕駛更是我們需要注意的,尤其是視力及反應能力較差,部分器官退化情形下,在駕駛上需要格外小心,才能平安出門平安歸。
由於腳踏車是兩輪車,行駛穩定度較差,容易受到外力(季節風、陣風或大型車快速通過所產生的氣流等)影響而傾倒,加上老人由於身心機能衰退,騎腳踏車要維持平衡穩定倍加困難,因此了解騎乘安全常識更加重要,以預防事故發生。
因機車價格較汽車便宜且機動性高,因此普遍受到歡迎。但機車欠缺車體的保護,一旦發生事故對騎士人身安全會產生重大的危害,根據統計,94年至96年,61歲以上機車騎士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佔總死亡人數的23%,可見年長者使用機車的安全問題非常嚴重。根據警政署1995年至2005年統計資料,有關65歲以上老人騎機車的交通事故原因分為五項: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規定左轉、未依規定讓車、不當橫越馬路、未依規定減速。為維護年長者騎乘機車的安全,以下注意事項需要確實遵守:
一、配帶正確安全帽:
酒後駕車行為產生極大危害,近年來臺灣社會早已無法容忍。今(102)年在各界呼籲及推動下,立法院迅速完成修法,自102年6月13日起「酒駕取締標準值降低」及「加重酒駕罰則」已正式實施。雖然這半年來全國酒駕肇事死亡人數驟降,顯示防制酒駕的工作似乎有了初步成效,然而這樣就可以有效遏止民民眾酒駕情形嗎?事實上,世界不同民族都有「酒文化」,也有不同的「飲酒文化」。我們在嚴刑峻法的同時,全民共同努力來重建臺灣新的飲酒文化,正是時候。
為了防制酒後駕車造成社會危害,世界各國多積極面對此議題,其中最著名並具成效者當屬日本,因為該國道路交通法明訂對於「提供酒類致人飲酒後駕車者」及「酒駕共乘者」的刑事罰,故而創造了日本新飲酒文化。臺灣是否學習這套作法,也正熱烈討論當中。但是從很多國外的經驗顯示,加重罰則及強化執法就像特效藥,雖馬上見效,長期的效果有待觀察。若沒有搭配的的社會運動,
自102年6月13日起刑法公共危險罪之構成要件,增訂明確呼氣酒精濃度值與血液中酒精濃度值後,使酒駕行為在適用刑法時,減少了認定的差異性。另對於拒絕酒測企圖規避刑法者,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研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後,對於客觀情狀不能安全駕駛者,依刑事訴訟法程序報請強制抽血檢驗等方法,都顯示對酒駕行為的抑制,產生了一定的效果。
在這些措施後,從警方的取締統計資料來看,雖然酒後駕駛汽車的情形有減少的趨勢,但卻經常聽到、看到一種似是而非的說法與現象,即酒後改騎「自行車」,但酒後騎自行車或許能閃避警察執法,但能躲避死神呼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