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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高、快速公路或是一般市區道路,劃分車道及限制可通行的車輛主要係為了提供各類車輛「各行其道」,以確保通行效率及交通安全。例如,市區道路有三車道以上時,常會限制機車禁行內側車道或中線車道,為了提醒用路人,也通常會在車道上標繪「禁行機車」標字;高、快速公路則原則上禁止大型車使用內側車道,在超車時則允許使用第二車道。換言之,『車道』是提供車輛通行的處所,除非是因為施工、道路維護、天災、特殊交通管制(如高公局中工處有紫斑蝶交通管制)等,不宜有障礙物或阻礙通行之情形。
如果是道路施工或交通管制,依據目前的作業規定,道路上必須有適當的警示設施(如告示牌、警示燈、電動旗手等)、導引設施(如標誌、交通錐、移動性護欄等)、隔離設施(如拒馬、護欄等),離開施工區或管制區之後,也會有相關的導引設施,讓用路人明確知悉道路狀況及採行必要之措施。但是,如果是因為特殊狀況(例如爆胎、熄火、事故或無法操作等),車輛停在車道上時,不僅可能成為『道路障礙』妨礙道路通行,更可能因為後方車輛駕駛人之疏忽,『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實上,臺灣地區之道路交通事故中,「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安全距離」一直是高居主要的肇事原因。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之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此為後車要注意前車之義務;如果行車中有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之情形而導致事故發生,就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責任。
綜言之,車道是車輛行駛之處所,不宜且不能有妨礙交通之情事;若有道路施工或管制情形,必須做好相關措施。但是汽車駕駛人若遇到無法抗拒之原因,車輛必須停在車道上,請務必記得善用「警告設備」,如三角形警示牌、警示燈等,讓後方之駕駛人能多注意車前狀況,避免事故之發生。事實上,很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因為沒有安全警戒狀況下,後方不知情的車輛『措手不及』而產生二次事故。因此,在此呼籲汽車使用人,切記勿隨意停在車道上;如萬不得已停車在車道上時,請務必儘速做好警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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