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2年6月13日起刑法公共危險罪之構成要件,增訂明確呼氣酒精濃度值與血液中酒精濃度值後,使酒駕行為在適用刑法時,減少了認定的差異性。另對於拒絕酒測企圖規避刑法者,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研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後,對於客觀情狀不能安全駕駛者,依刑事訴訟法程序報請強制抽血檢驗等方法,都顯示對酒駕行為的抑制,產生了一定的效果。
在這些措施後,從警方的取締統計資料來看,雖然酒後駕駛汽車的情形有減少的趨勢,但卻經常聽到、看到一種似是而非的說法與現象,即酒後改騎「自行車」,但酒後騎自行車或許能閃避警察執法,但能躲避死神呼喚?
自行車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的定義,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其規定的行駛速率雖不快,但因重量輕、驅動聲音小與警示燈光等不若機車齊全,在道路環境中屬於較不易被注視的族群,也就是所謂的「弱勢用路人」。如果騎士酒後駕車,因酒精造成視覺能力變差、運動反應神經遲鈍、觸覺能力降低、平衡感變差等,都足以造成駕駛自行車的危害,尤其平衡感降低對於駕駛兩輪的自行車而言,危害甚鉅。
目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6條第2項規定,「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其中危險駕駛之定義包括因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超過第114條第2款規定標準(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違反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4款規定,處慢車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以下罰鍰。換言之,自行車騎士酒後駕車,還是有相關的行政處罰,若因而肇事,當然還是必須擔負刑事與民事的責任。
特別提醒的是,有一些人認為前述行政罰鍰很輕微而不在意,但刑法公共危險罪處罰的要件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而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自行車也是屬於「動力交通工具」的一種,不因是「慢車」而不受規範,因此若觸犯公共危險罪者,最輕也要處罰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民眾若對於酒後駕車還存在規避處罰而存有僥倖的心態,實在不應該,親友都應該規勸或唾棄這種行為,因為營造一個安全的道路交通環境,人人有責;防止酒駕造成的社會危害,也唯在有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下,有正確的認知與行動,才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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